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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08-04-04 廢止日期:
文 號: 所屬主題: 衛(wèi)生、體育

青海省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獵捕販運銷售旱獺的通告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08-04-04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鼠疫是人獸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發(fā)病急、病程短、傳染性強、死亡率高,嚴重危害公眾健康和公共安全,被我國政府列為法定防治的甲類一號傳染病。我省的人間鼠疫主要因獵捕旱獺而引發(fā),近年來由于經濟利益驅動獵捕旱獺并販運交易的情況十分嚴重,人間鼠疫遠距離傳播的危險逐年增加,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了有效預防鼠疫的發(fā)生與傳播,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國家鼠疫控制應急預案》、《國內交通衛(wèi)生檢疫條例》、《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條例》,現(xiàn)就禁止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嚴防鼠疫發(fā)生與傳播通告如下:

  一、從即日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本省境內組織、從事獵捕旱獺活動。

  二、本省范圍內禁止一切與旱獺及其皮毛、肉、爪、油等制品有關的加工、生產、經營、販運、銷售等活動。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衛(wèi)生、林業(yè)、農牧、公安、工商、郵政管理、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嚴厲查處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其制品的行為。如發(fā)現(xiàn)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其制品者,應將當事人移送當?shù)丶膊☆A防控制機構依法予以隔離觀察九天,采樣送檢,并按有關條款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其所攜帶的旱獺及獺皮、肉及其他制品、獵具等一律就地銷毀、深埋,對交通工具進行衛(wèi)生消毒處理。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鼠疫預防控制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宣傳教育,禁止獵捕、剝食、攜帶旱獺等疫源動物,及時報告病死旱獺或其它病死動物、報告鼠疫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報告原因不明的急死病人,不斷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與能力,幫助群眾尋找安全、合法的副業(yè)生產渠道與增收途徑,減少人與旱獺的接觸,預防鼠疫的發(fā)生與傳播。

  五、如發(fā)現(xiàn)有獵捕、販運、銷售旱獺及其制品行為,任何單位及個人有義務向當?shù)厝嗣裾蛐l(wèi)生、農牧、林業(yè)、公安及工商等部門舉報。當?shù)厝嗣裾坝嘘P部門要及時調查和處理。

  六、對違反本通告從事獵捕銷售販運旱獺活動,同時拒絕、阻礙對獵捕銷售販運旱獺行為進行監(jiān)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違反本通告從事獵捕銷售販運旱獺活動而引發(fā)鼠疫傳播流行或有傳播流行可能的單位和個人,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八、一旦發(fā)生獵捕旱獺人員感染鼠疫,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匦l(wèi)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當?shù)卣y(tǒng)一領導下,及時啟動鼠疫控制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嚴防鼠疫傳播,消除對社會的危害。

  九、鼠疫疫源地區(qū)各級衛(wèi)生、林業(yè)、農牧等部門建立鼠疫聯(lián)防聯(lián)控工作機制,充分發(fā)揮各自的職責,協(xié)調配合,及時撲滅動物間鼠疫疫情,防止動物疫情波及人間。

  十、鼠疫疫源地區(qū)各級衛(wèi)生、林業(yè)、農牧、公安、工商、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完善應急預案,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鼠疫檢疫及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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