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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6-06-30 廢止日期:
文 號: 所屬主題: 民族、宗教

貴南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權力清單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6-06-30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貴南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權力清單

 

一、基本情況

根據(jù)中共海南州委辦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貴南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辦發(fā)201617)和中共貴南縣委辦公室、貴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貴南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辦發(fā)201616),設立貴南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與縣委統(tǒng)戰(zhàn)部合署辦公,列入縣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入政府機構個數(shù)。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和州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依法保障少數(shù)民族權利,協(xié)調民族關系;參與擬訂有關少數(shù)民族經(jīng)濟、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事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

(三)負責協(xié)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shù)民族干部的培養(yǎng)、選拔和使用工作;組織少數(shù)民族代表人士學習、參觀、考察,指導宗教團體工作。組織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負責少數(shù)民族事業(yè)發(fā)展綜合評價監(jiān)測體系、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組織、指導有關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fā)展,維護國家統(tǒng)一。

(六)執(zhí)行中央對民族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擬訂少數(shù)民族和民族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fā)展規(guī)劃;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chǎn)和供應;指導、協(xié)調、督促、檢查清真食品工作。

(七)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進行管理。

(八)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的范圍內,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按照各教特點,做好自傳、自治、自養(yǎng)工作,走獨立自主、自辦教會道路;支持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yǎng)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xié)調和解決的有關事務。

(九)推動民族、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fā)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系,團結和動員廣大民族、宗教界的群眾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十)協(xié)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分裂和破壞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一)負責宗教活動處所的設立和活佛轉世申報工作。

(十二)負責清真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許可證的審核和發(fā)放。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行政權力事項及依據(jù)

(一)行政許可(2)

    1.清真食品經(jīng)營許可

依據(j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12001.07.01)第4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2.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登記

依據(jù):《宗教事物條例》(國務院令第4552004.6.29)第131516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二)行政處罰(共13項)

1.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宗教活動的處罰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2005.03.01)第39條 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擅自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40條第3款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處罰

    4.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5.宗教活動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6.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第4條規(guī)定,違背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處罰

    7.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處罰

    8.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處罰

3-8)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41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有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1)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

2)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3)宗教活動場所內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4)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5)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

6)拒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18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wèi)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shù)厝嗣裾嘘P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

9.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處罰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43條第2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0.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處罰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43條第3款 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1.違反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44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2.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處罰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45條第1款 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外,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

    13.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處罰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45條第2款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強制(共1項)

1.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43條第1款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行政監(jiān)督(共1項)

1.對境內外國人違法進行宗教活動的監(jiān)管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1441994.01.31)第9條 外國人違反本規(guī)定進行宗教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92010.11.29)第19條 境內外國人違反本細則進行宗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制止。

(五)行政檢查(共4項)

1.對《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若干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依據(jù):《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若干規(guī)定》第30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每年將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建議。

2.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況,建立和執(zhí)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19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況,建立和執(zhí)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3.對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進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依據(jù):《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2005.04.21)第7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對《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條例》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依據(j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4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六)其他行政權力(共9項)

1.已經(jīng)攜帶入境或通過其他手段運入境內的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shù)量,且不屬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第12條 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進境:

(一)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shù)量,且不屬于第十一條規(guī)定范圍(根據(jù)有關宗教文化學術交流的項目或協(xié)議,用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的;

(二)有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的。

發(fā)現(xiàn)有違反上款規(guī)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關依法進行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guī)定已經(jīng)攜帶入境或通過其他手段運入境內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2.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36條第2款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并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3.境內外國人在臨時地點集體進行宗教活動的管理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第7條第2款 境內外國人在臨時地點集體進行宗教活動時,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管理。

4.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負有責任的進行查處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40條第2款 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依照有關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進行現(xiàn)場處置和處罰;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負有責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其登記。

5.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核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13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縣的州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設縣的州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qū)、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對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6.宗教教職人員任職、離職備案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27條 宗教教職人員經(jīng)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在佛教團體的指導下,依照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辦理,報設縣的州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設縣的州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8條 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jīng)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2006.12.29)第4條宗教團體應當將其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自認定之日起20日內,報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全國性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市、區(qū)、旗)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5條 履行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同時提交該宗教教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6條 備案部門自收到宗教團體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7.回族辦理朝覲審核

《中國回族出國朝覲報名排隊辦法》(國宗發(fā)[2005]342005.06.16)第3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朝覲報名排隊工作。

8.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的審核

依據(jù):國家民委、公安部《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guī)定》(民委政字〔1990217號)和省民委、公安廳《實施辦法的通知》全文。

9.跨區(qū)域或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guī)模的宗教活動的審核

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第22條第2款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準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有關規(guī)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jù)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貴南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責任清單.doc

貴南縣民宗局行政權力崗位職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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