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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6-06-30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對外事務 |
貴南縣氣象局權力清單
貴南縣氣象局權力清單
一、基本情況
貴南縣氣象局屬科技型、基礎性社會公益事業(yè)單位,成立于1957年1月,實行省、州氣象局和本級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省、州氣象局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貴南縣氣象局職責、機構及編制的設定依據為:《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地方國家氣象系統(tǒng)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編發(fā)〔2001〕1號)、中國氣象局《關于印發(fā)<青海省國家氣象系統(tǒng)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氣發(fā)〔2001〕163號)文件。
內設機構 氣象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所。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氣象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的制定及氣象業(yè)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行業(yè)管理。
(二)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傳輸;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huán)境。
(三)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監(jiān)測、預報管理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并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yè)氣象預報、城市環(huán)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yè)氣象預報的發(fā)布。
(四)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xié)調下,管理本行政區(qū)域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指導和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五)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qū)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fā)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六)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jiān)督有關氣象法規(guī)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七)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業(yè)務建設工作,協(xié)助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行政權力事項及依據
(一)行政許可(共3項)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依據: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004.6.29)第378項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實施單位:縣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2010.1)第23條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guī)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對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進行竣工驗收,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雷電易發(fā)區(qū)內的礦區(qū)、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青海省氣象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6號2006.7修訂)第26條高層建筑、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儲、通信和廣播電視設備、電力設施、電子設備、計算機網絡、古建筑和古樹名木等文物以及其他需要避雷防護的建筑(構筑)物和設施,必須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行業(yè)和地方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的雷電防護裝置。
2.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371號2003.1)第33條進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必須經設區(qū)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第34條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在擬升放2天前持本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批準文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升放1天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青海省氣象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6號2006.7修訂)第32條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xié)調下,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guī)定,對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以下簡稱氣球)施放活動進行管理。施放氣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guī)定,具備施放氣球的資質和資格。施放氣球必須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guī)定,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值守。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2012.9)附件2第79項 項目名稱: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
3.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第34條第2款 具有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
《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人大常委會36號公告)第36條第2款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建設規(guī)劃、工程建設項目設計等使用氣象資料的,應當由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附件2第80項)項目名稱: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部門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查。實施機關:州、縣級氣象主管部門。
(二)行政處罰(共85項)
1.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35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2012.8.22)第24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 2004.8.9)第24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設備和傳輸設施的。
2.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活動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35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活動的。
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2012.8.22)第25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危害氣象探測環(huán)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jié)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 2004.8.9)第24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的。
3.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處罰
依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2012.8.22)第24條第2款 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的,依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 2004.8.9)第24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的。
4.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的處罰
5.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的處罰
6.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的處罰
(4-6)依據:《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 2004.8.9)第25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的。 (二)在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的。 (三)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的。
7.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37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申請防雷資質的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處罰
依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31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防雷工程專業(yè)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2013.5.31)第26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30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39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9.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防雷資質、通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處罰
依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2013.5.31)第32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被許可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雷工程專業(yè)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2013.5.31)第27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書,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31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40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處罰
11.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防雷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處罰
(10-11)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40條 承擔雷電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專業(yè)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轉讓、出借資質和資格證書的。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33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二)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防雷工程專業(yè)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 2013.5.31)第28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二)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2011.7.22)第32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監(jiān)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41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的;(三)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12.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9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六)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35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13.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處罰
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2010.1.20)第45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9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證或者不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資質和資格等級進行雷電防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的。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34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具備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防雷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的。
14.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處罰
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2010.1.20)第45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34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yè)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41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越氣象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15.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9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青海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2015.3.27)第46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34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32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16.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 2015.3.27)第46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雷電防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34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32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7.應當安裝防雷裝置拒不安裝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9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五)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拒不安裝的。
《青海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2015.3.27)第46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 第24號 2013.5.31)第35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18.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處罰
依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35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19.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9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四)拒絕接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抽檢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35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20.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外防雷工程的處罰
依據:《防雷工程專業(yè)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2013.5.31)第28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外防雷工程的。
21.防雷工程資質單位承接工程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處罰
依據:《防雷工程專業(yè)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5號2013.5.31)第28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超出資質等級或者未經備案承接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外防雷工程的。
22.變更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原審核機構同意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9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變更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原審核機構同意的。
23.未經雷擊風險評估和風壓評估,在建筑(構筑)物天面設置廣告牌、標識牌塔、通信裝置等設施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9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七)未經雷擊風險評估和風壓評估,在建筑(構筑)物天面設置廣告牌、標識牌塔、通信裝置等設施的。
24.雷電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專業(yè)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和個人出具虛假或者錯誤的雷擊風險評估報告、雷電防護裝置專業(yè)設計文件審核結論、施工驗收報告及檢測報告的處罰
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2010.1.20)第45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在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40條承擔雷電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專業(yè)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出具虛假或者錯誤的雷擊風險評估報告、雷電防護裝置專業(yè)設計文件審核結論、施工驗收報告及檢測報告的。
25.雷電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專業(yè)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和個人對已經申請檢測的雷電防護裝置未及時檢測而造成雷電災害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40條承擔雷電風險評估、雷電防護裝置專業(yè)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對已經申請檢測的雷電防護裝置未及時檢測而造成雷電災害的。
26.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氣球活動許可的處罰
依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39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氣象行政許可申請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4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或者施放活動許可。
27.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氣球活動許可的處罰
依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40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撤銷該行政許可,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取得的氣象行政許可屬于人工影響天氣、施放氣球、雷電防護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氣象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5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認定機構或者許可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資質或者施放活動許可的,撤銷其《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施放活動許可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8.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施放氣球資格證》或者許可文件的處罰
29.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施放氣球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處罰
(28-29)依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41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氣象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氣象行政許可的;(三)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氣象主管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6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施放氣球資質證》、《施放氣球資格證》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向負責監(jiān)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30.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處罰
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7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未經批準擅自施放氣球的處罰
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71號 2003.1.10)第43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8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施放的。
32.未按照批準的申請施放氣球的處罰
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71號 2003.1.10)第43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8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照批準的申請施放的。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41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撤銷該氣象行政許可,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越氣象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33.施放氣球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識別標志的處罰
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71號 2003.1.10)第43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8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34.未及時報告異常施放動態(tài)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報告的處罰
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71號 2003.1.10)第43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及時報告升放動態(tài)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報告的。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8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及時報告異常施放動態(tài)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guī)定及時報告的。
35.在規(guī)定的禁止區(qū)域內施放氣球的處罰
依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371號 2003.1.10)第43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規(guī)定的禁止區(qū)域內升放的。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2004.12.16)第28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規(guī)定的禁止區(qū)域內施放的。
36.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的處罰
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9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的。
37.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處罰
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9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
38.施放氣球未指定專人值守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41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放氣球未指定專人值守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9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指定專人值守的。
39.施放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處罰
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9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施放系留氣球未加裝快速放氣裝置的。
40.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處罰
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9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
41.在施放氣球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處罰
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2004.12.16)第29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42.非法向社會發(fā)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38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非法向社會發(fā)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2010.1.20)第46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擅自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8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非法向社會傳播或者發(fā)布氣象災情的。
《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 2015.3.12)第12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一)非法發(fā)布氣象預報的。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 2007.6.12)第14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一)非法向社會發(fā)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
43.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38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2010.1.20) 第46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fā)、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青海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 2015.3.27)第47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及通信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播發(fā)或者刊發(f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 2007.6.12)第14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 2015.3.12)第12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最新氣象預報的。
《青海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 2007.12.22)第13條承擔預警信號傳播工作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44.不按規(guī)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處罰
45.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fā)布單位名稱和發(fā)布時間的處罰
46.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處罰
(44-46)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2010.1.20)第46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fā)、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 2015.3.12)第14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不按規(guī)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更新氣象預報的;(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fā)布單位名稱和發(fā)布時間的;(四)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和結論,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青海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 2007.12.22)第15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及時傳播或者不傳播預警信號,導致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7.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處罰
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2010.1.20)第46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青海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 2007.12.22)第14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傳播虛假預警信號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2015.3.12)第14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
48.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處罰
依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6號 2007.6.12)第13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35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49.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36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0.從事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38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從事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huán)境影響評價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審查的。
51.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處罰
52.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fā)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處罰
53.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lián)網相連接的處罰
54.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fā)的處罰
55.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處罰
(51-55)依據:《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 2001.11.12)第16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一)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的;(二)將所獲得氣象資料直接向外分發(fā)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數據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或者間接用作生成它們的基礎的;(三)將存放所獲得氣象資料的局域網與廣域網、互聯(lián)網相連接的;(四)將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單位換算、介質轉換或者量度變換后形成的新資料,或者對所獲得氣象資料進行實質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資料向外分發(fā)的;(五)不按要求使用從國內外交換來的氣象資料的。
56.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處罰
依據:《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 2001.11.12)第17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所獲得的氣象資料或者這些氣象資料的使用權,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57.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處罰
依據:《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4號 2001.11.12)第18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通過網絡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氣象資料,用于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氣象資料。
58.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處罰
59.涉外氣象探測站(點)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處罰
60.涉外氣象探測站(點)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處罰
61.涉外氣象探測站(點)未經批準變更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處罰
62.涉外氣象探測站(點)超過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處罰
63.涉外氣象探測站(點)開展氣象探測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檢查的處罰
(58-63)依據:《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 2006.11.7)第20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二)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三)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四)未經批準變更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五)超過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六)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檢查的。
64.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的處罰
65.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的處罰
66.涉外氣象探測未按照規(guī)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原始資料的處罰
67.涉外氣象探測轉讓或者提供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給第三方的處罰
(64-67)依據:《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 2006.11.7)第21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向未經批準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的;(二)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竊取氣象資料的;(三)未按照規(guī)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探測原始資料的;(四)轉讓或者提供氣象探測資料及其加工產品給第三方的。
68.不具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yè)設備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39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具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的,或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使用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yè)設備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 2006.12.31)第25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氣象主管機構核發(fā)的有效資質證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的。
69.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規(guī)范或者操作規(guī)程的處罰
70.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yè)時限實施的處罰
71.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72.未經批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設備的處罰
73.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處罰
(69-73)依據:《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2002.3.19)第19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作業(yè)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違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規(guī)范或者操作規(guī)程的;(二)未按照批準的空域和作業(yè)時限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的;(三)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設備轉讓給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單位或者個人的;(四)未經批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設備的;(五)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設備用于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的。
74.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單位使用未經年檢、年檢不合格、報廢的高射炮和火箭發(fā)射裝置的處罰
75.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單位使用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的處罰
(74-75)依據:《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 2006.12.31)第25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使用未經年檢、年檢不合格、報廢的高射炮和火箭發(fā)射裝置的;(三)使用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的。
76.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處罰
依據:《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 2008.12.1)第17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7.氣候可行性論證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或者未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處罰
78.氣候可行性論證使用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處罰
79.出具虛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處罰
80.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處罰
(77-80)依據:《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 2008.12.1)第18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直接提供或者未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查的;(二)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的;(三)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四)涂改、偽造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書面評審意見的。
81.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處罰
82.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處罰
(81-82)依據:《青海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 2015.3.27)第45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未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或者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 2008.12.1)第19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二)委托不具備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83.對氣候資源開發(fā)利用項目,未經可行性論證或者論證后不符合開發(fā)條件進行開發(fā)利用的處罰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8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對氣候資源開發(fā)利用項目,未經可行性論證或者論證后不符合開發(fā)條件進行開發(fā)利用的。
84.違反《氣象行業(yè)管理若干規(guī)定》未經審查同意,遷建、撤銷氣象臺站的處罰
依據:《氣象行業(yè)管理若干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2005.12.6)第22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一)未經審查同意,遷建、撤銷氣象臺站的。
85.氣象臺站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的處罰
依據:《氣象行業(yè)管理若干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2005.12.6)第22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二)未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的。
(三)行政強制(共1項)
1.查處施放氣球案件時,發(fā)現施放活動現場無專人值守的,對施放的氣球及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采取查封或者扣押。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3條氣象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監(jiān)督檢查施放氣球活動時,發(fā)現現場無專人值守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對施放的氣球及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五日內公告或者書面通知認領。自公告發(fā)布或者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按照無主物品處理。
(四)行政獎勵(共4項)
1.對氣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10.31)第7條第3款 對在氣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對氣象災害防御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實施獎勵
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2010.1.20)第9條第2款 對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3.對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
依據:《青海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 2007.12.22)第7條 對在預警信號發(fā)布與傳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4.對保護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
依據:《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7號 2004.8.9)第6條第2款 對在保護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五)行政檢查(共12項)
1.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工作進行檢查
依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2012.8.22)第22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jiān)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調查、取證。
2.對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28條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23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3.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進行檢查
依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7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筑物建設規(guī)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2011.7.22)第33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進行檢查
依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3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jiān)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度,履行監(jiān)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jiān)督檢查記錄。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4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guī)行為。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5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jiān)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8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
5.對施放氣球活動安全進行(實地)檢查
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 2004.12.16)第19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施放氣球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施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與安全檢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 2004.12.16)第21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對施放氣球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報送有關材料;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2004.12.16)第22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一)施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作業(yè)人員是否取得資格證;(二)施放氣球單位是否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申報并獲得批準;(三)施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準的內容相符合;(四)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yè)人員、技術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規(guī)程;(五)氣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和條件。
《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3條氣象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監(jiān)督檢查施放氣球活動時,發(fā)現現場無專人值守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對施放的氣球及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五日內公告或者書面通知認領。自公告發(fā)布或者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按照無主物品處理。
6.對氣象現場進行勘驗檢查
依據:《氣象行政處罰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9號 2009.5.1)第25條現場勘驗檢查,由執(zhí)法人員、法定檢驗(檢定)機構的人員進行,也可以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加。執(zhí)法人員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承辦人員在筆錄中記明情況,不影響勘驗檢查的進行。
7.對氣候資源保護工作進行檢查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5條第2款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進行氣候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中與氣象相關的監(jiān)測、分析、評估以及氣候資源保護的監(jiān)督檢查,參與氣候資源開發(fā)利用和保護項目的實施。
8.對氣象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執(zhí)行進行檢查
依據:《氣象行業(yè)管理若干規(guī)定》 (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2005.12.6)第20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氣象臺站執(zhí)行氣象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限期改正。
9.對氣象災害高風險區(qū)域內單位進行檢查
依據:《青海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 2015.3.27)第10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對氣象災害高風險區(qū)域內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重點檢查氣象災害防御設施、防御措施和防御管理情況。
10.對下級實施氣象許可工作進行檢查
依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30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氣象主管機構的內設機構承擔具體業(yè)務范圍內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以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名義開展監(jiān)督檢查。
11.對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檢查
依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29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44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29條第2款 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執(zhí)法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執(zhí)法檢查記錄。
12.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依據:《氣象專用技術裝備使用許可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4號 2006.11.22)第17條第2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專用技術裝備的購買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逐級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六)行政監(jiān)督(共18項)
1.對氣象行業(yè)進行監(jiān)督(對其他部門氣象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 1999..31)第5條第2款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行業(yè)管理。
《氣象行業(yè)管理若干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2005.12.6)第4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氣象行業(yè)規(guī)劃和政策,完善氣象行業(yè)法規(guī)和標準,強化氣象行業(yè)監(jiān)督,加強氣象行業(yè)協(xié)調、指導和服務,合理配置國家對氣象行業(yè)的投入。
2.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2010.1.20)第7條第2款 氣象等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的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3.對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2002.3.19)第12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必須在批準的空域和作業(yè)時限內,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作業(yè)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jiān)督,確保作業(yè)安全。
《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 2006.12.31)第16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應當嚴格執(zhí)行作業(yè)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并接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jiān)督。
《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 2006.12.31)第16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應當嚴格執(zhí)行作業(yè)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并接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jiān)督。
4.對其他部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進行監(jiān)督
依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2012.8.22)第5條第2款 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氣象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中國氣象局第7號令 2004.8.9)第4條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應當做好本部門氣象臺站的探測環(huán)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jiān)督和行業(yè)管理。
5.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2012.8.22)第22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的日常巡查和監(jiān)督檢查。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調查、取證。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huán)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2012.8.22)第22條第2款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有關部門未及時查處的,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直接通報、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6.對執(zhí)行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進行監(jiān)督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28條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2013.5.31)第23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7.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25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行業(yè)管理,負責組織當地雷電災害的監(jiān)測、調查、評估、統(tǒng)計、鑒定和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設計審核、施工監(jiān)督、竣工驗收工作。
《青海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 2015.3.27)第25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范圍。市(州)、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安全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7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筑物建設規(guī)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8.對雷擊風險和風壓評估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29條第2款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擊風險和風壓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9.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3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jiān)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jiān)督制度,履行監(jiān)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jiān)督檢查記錄。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4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guī)行為。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8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jiān)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
10.對施放氣球活動進行監(jiān)督
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 2004.12.16)第19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施放氣球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施放氣球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與安全檢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3條氣象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監(jiān)督檢查施放氣球活動時,發(fā)現現場無專人值守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對施放的氣球及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五日內公告或者書面通知認領。自公告發(fā)布或者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按照無主物品處理。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 2004.12.16)第22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一)施放氣球單位是否具有資質證,作業(yè)人員是否取得資格證;(二)施放氣球單位是否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申報并獲得批準;(三)施放氣球的時間、地點、種類和數量等是否與所批準的內容相符合;(四)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yè)人員、技術人員是否遵守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規(guī)程;(五)氣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和條件。
11.對施放氣球作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認定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 2004.12.16)第20條第2款 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級氣象學會開展施放氣球作業(yè)人員的從業(yè)資格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12.對氣候資源保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35條第2款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進行氣候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中與氣象相關的監(jiān)測、分析、評估以及氣候資源保護的監(jiān)督檢查,參與氣候資源開發(fā)利用和保護項目的實施。
13.對氣象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的執(zhí)行進行監(jiān)督
依據:《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6條第2款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氣象標準化建設與監(jiān)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氣象標準化體系。
《青海省氣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2006.7.28)第6條第1款 從事氣象業(yè)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行業(yè)、地方氣象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氣象行業(yè)管理若干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2005.12.6)第20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氣象臺站執(zhí)行氣象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限期改正。
14.對氣象災害高風險區(qū)域內單位進行監(jiān)督
依據:《青海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3號 2015.3.27)第10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對氣象災害高風險區(qū)域內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重點檢查氣象災害防御設施、防御措施和防御管理情況。
15.對氣象執(zhí)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
依據:《氣象行政處罰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9號 2009.5.1)第4條第2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行政處罰工作。
《氣象行政處罰辦法》(中國氣象局第19號令 2009.5.1)第10條第2款 委托的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監(jiān)督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16.對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jiān)督
依據:《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29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氣象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30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氣象行政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氣象主管機構的內設機構承擔具體業(yè)務范圍內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以本級氣象主管機構的名義開展監(jiān)督檢查。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7號 2008.10.9)第44條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17.對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6號 2015.3.12)第4條第2款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預報發(fā)布與傳播工作,并加強監(jiān)督管理。
18.對下級氣象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jiān)督
依據:《氣象行政復議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號 2000.5.2)第32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發(fā)現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在氣象行政復議工作中確有錯誤的,有權責令其改正,下級氣象主管機構必須執(zhí)行。
(七)其他行政權力(共1項)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jiān)督檢查人員培訓考核
依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guī)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2011.7.22)第29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監(jiān)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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