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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07-16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對外事務 |
關于《貴南縣農業(yè)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辦法》的起草說明
關于《貴南縣農業(yè)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辦法》的
起草說明
為認真貫徹落實州水利局轉發(fā)《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委關于加大力度推進農業(yè)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全縣實際,編制完成《貴南縣農業(yè)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加快推進全縣農業(yè)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加強節(jié)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地利用水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推進節(jié)水型社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青海省節(jié)約用水管理辦法》、《海南州農業(yè)用水價格管理辦法》等有關精神,結合全縣實際,在通過意見征求、召開論證會及聽證會、合法性審查、縣政府審查的基礎上,修改完成《貴南縣農業(yè)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實施辦法》。
我縣水資源短缺,但用水戶的節(jié)水意識不高,不利于節(jié)約用水和保護水資源,大水漫灌的現象仍普遍存在。建立和完善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充分發(fā)揮價格機制調節(jié)作用,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節(jié)水優(yōu)先、空間均衡、系統(tǒng)治理、兩手發(fā)力”新時代治水方針,促進資源節(jié)約,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需求,提高公民節(jié)水意識,促進公平負擔的現實需要;是理順價格關系,體現水資源稀缺程度的重要手段,對改變我縣水資源緊缺現狀,實現水生態(tài)均衡具有重要意義。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 第48號);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版)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yè)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fā)〔2016〕2號);
4.《青海省推進農業(yè)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青政辦〔2017〕21號);
5.《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青政辦〔2006〕15號);
6.《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
7.《青海省節(jié)約用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 第124號);
8.《青海省用水定額》(DB63/T1429-2015);
9.《海南州農業(yè)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南發(fā)改價格〔2018〕11號);
10.《貴南縣全面推進農業(yè)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試行)》(南政辦〔2018〕24號);
11.《貴南縣水利工程水費計收管理辦法》(南政〔2001〕第60號)。
三、起草的簡要過程
委托青海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完成全縣典型灌渠水價測算工作,并根據測算結果,于2018年12月編制完成了《貴南縣農業(yè)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草案)》,于2019年8月19日縣政府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了修改;于2019年9月10日至13日向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屬各單位征求了意見及建議;于2019年9月18日至27日在縣政府網站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了意見及建議;于2019年9月19日邀請縣人大、縣發(fā)改局、縣財政局、縣司法局及組織縣水資源辦公室、縣農發(fā)辦公室、茫拉渠管理所相關人員召開論證會,進行了論證審查;于2020年3月12日由縣發(fā)展和改革局組織召開農業(yè)水價調整及累進加價聽證會;于2020年5月22日上報縣政府進行合法性審查,5月28日縣政府轉批至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6月18日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于2020年6月18日上報縣政府進行審批印發(fā),7月2日縣政府組織召開常務會議審議同意。
四、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我縣水資源短缺,但用水戶的節(jié)水意識并不高,大水漫灌的現象仍普遍存在,通過建立和完善該制度,進一步健全水費收取制度,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規(guī)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收取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從而提高公民節(jié)水意識,科學合理地利用水資源,推進節(jié)水型社會建設,改變我縣水資源緊缺現狀。
五、規(guī)定的主要措施
農業(yè)供水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用水定額(水權總量)按《青海省用水定額》(DB63/T1429-2015)執(zhí)行。農業(yè)生產用水戶超計劃用水,超計劃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計劃內收費標準計收水費外,還應當收取加價水費,且超定額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累進加價收費標準為:超計劃5%(含)以內的部分不進行加價;超計劃5%至30%(含)以內的部分加價20%;超計劃30%至50%(含)以內的部分加價40%;超計劃50%至100%(含)以內的部分加價80%;超計劃100%以上的,按標準水價的100%加收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除外。
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向超計劃用水的農業(yè)生產用水戶下達超
計劃用水通知書。農業(yè)生產用水戶對超計劃用水通知書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供水管理單位說明情況,供水管理單位自收到情況說明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對情況說明內容進行核實后,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是否收取加價水費的決定,并告知農業(yè)生產用水戶,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情況說明內容屬實。農業(yè)生產用水戶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符合超計劃用水的農業(yè)生產用水戶應及時向供水管理單位繳納超計劃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管理單位可以按照《青海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guī)定程序中止供水。
六、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該實施辦法編制完成后,通過縣政府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審查,共收到意見建議3條,最終予以采納的3條;通過紙質向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縣屬各單位征求意見建議,共收到意見建議2條,最終不予采納的2條;通過縣政府網站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未收到任何意見及建議;通過召開論證會,共收到意見建議1條,最終予以采納的1條;通過召開聽證會后,共收到意見建議1條,最終予以采納的1條;通過上報縣政府進行合法性審查,共收到意見建議3條,最終予以采納的3條;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共收到意見建議2條,最終予以采納的2條。
七、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說明
該實施辦法的發(fā)布日期是2020年7月16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8月16日,有效期至2025年8月15日。
貴南縣農牧和水利局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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