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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6-06-30 廢止日期:
文 號: 所屬主題: 對外事務

貴南縣審計局權力清單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6-06-30 瀏覽次數: 【字體:

貴南縣審計局權力清單

一、基本情況

根據中共海南州委辦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貴南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辦發(fā)201617)和中共貴南縣委辦公室、貴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貴南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南辦發(fā)201616),設立貴南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州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擬訂審計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審計監(jiān)督范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縣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fā)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并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

1、縣級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各部門,事業(yè)單位財務收支。

3、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

4、縣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huán)境保護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6、上級審計部門授權的審計。

(五)按規(guī)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和屬于縣審計局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zhí)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fā)現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八)實施“金審工程”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行政權力事項及依據

(一)行政處罰(共7項)

1.被審計單位違反規(guī)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43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 2010.2.11)47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企業(yè)和個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可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13條 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3.企業(yè)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可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14條 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4.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財政違法行為,可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71 2010.2.11) 15條 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單位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jiān)(印)制章;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可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16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jiān)(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處罰。

6.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可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17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7.被審計單位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 2010.2.11)49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行政強制(共3項)

1.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資產的,審計機關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34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2.對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34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34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采取前兩款規(guī)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yè)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三)行政檢查(共4項)

1.要求提供資料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31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guī)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審計檢查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32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tǒng),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取證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33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向金融機構查詢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33條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四)行政監(jiān)督(共10項)

1.對財政收支的審計監(jiān)督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16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17條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jiān)督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18條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

3.對事業(yè)組織的審計監(jiān)督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19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yè)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yè)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

4.對企業(yè)的審計監(jiān)督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20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yè)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

5.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22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

6.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計監(jiān)督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23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

7.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24條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

8.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jiān)督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25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qū)、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9.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27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0.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30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五)其他行政權力(共16項)

1.審計處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45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處理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 )第46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區(qū)別情況采取前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zhí)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緩收、不收財政收入;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可給予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3條 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zhí)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3.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不依照規(guī)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違反規(guī)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可給予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4條 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guī)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guī)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4.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違反規(guī)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guī)定的,可給予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5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guī)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guī)定的行為。

5.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違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6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6.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zhí)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違反規(guī)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違反規(guī)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可給予追回有關款項、警告、通報批評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7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zhí)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guī)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guī)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7.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可給予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警告、通報批評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8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8.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的,可給予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警告、通報批評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9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9.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可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警告、通報批評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10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10.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可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警告、通報批評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11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1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

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2005.2.112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12.建議糾正和提請?zhí)幚頇唷?/span>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第35條 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zhí)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guī)定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13.通報、公布審計結果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第36條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

14.提請有關部門協助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第37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jiān)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15.建議有關部門處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第44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第49條“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guī)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jiān)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16.審計移送處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第50條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 2010.2.11)44條第二款 在專項審計調查中,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部門、單位有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專項審計調查人員和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依法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第51條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主席令第322006.2.28)第52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貴南縣審計局l流程圖1.doc
  貴南縣審計局行政權力崗位責任1.xls
  審計局權責附件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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