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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8-09-20 廢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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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南縣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48項)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8-09-20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貴南縣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48項)

實 施機 關

序號

項目名稱

依據(jù)

備注

1

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許可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國務院令第645號)于2013年12月7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2

典當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5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3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32條(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4.26)

4

易制毒化學品(二、三類)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核發(f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第39項(國辦發(fā)〔2004〕62號)

5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由主席令第74號于2016年7月2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鄉(xiāng)

6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任職資格考核認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國務院令第393號)

7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臨時建設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主席令第23號)、《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辦法》(20016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8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行駛審批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9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9號,于2009年1月29日修訂并實施。

10

商品房預售許可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2013.7.16)下放項目 第16項

11

城市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主席令第23號)

12

建設工程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國務院令第74號 2007.10.28)第41條《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辦法》

13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干線等設施審批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14

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15

拆除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核準

《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16

商業(yè)活動占用城市公共綠地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17

修剪、砍伐城市樹木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18

因城市建設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于2018年3月19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19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1號

20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2號

21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04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22

建筑工程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于2011年4月22日修訂發(fā)布,于2011年7月1日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18號令)于2014年6月25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4年10月25日實施。

23

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于2011年4月22日修訂發(fā)布,于2011年7月1日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18號令)于2014年6月25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4年10月25日實施。

24

公路行道樹砍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25

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于2011年4月22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26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建筑控制區(qū)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5條(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27

公路增設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5條(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28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置、懸掛非公路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5條(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29

提高建筑物與公路路肩邊緣之間原地面標高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現(xiàn)已失效,不再適用。

衛(wèi)

30

鄉(xiāng)村醫(yī)生職業(yè)注冊

《鄉(xiāng)村醫(yī)生從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31

建設項目職業(yè)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32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4號

33

公共場所從業(yè)人員健康證

《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于2016年2月6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人社局

34

特殊工時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18號 )于2009年8月27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經信局

35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國務院令第591號 2011.3.2)

36

城鎮(zhèn)低保審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

37

農村低保審批

《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07第19號)

38

農村五保審批

《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

39

非公募基金會登記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01號 2014.4.23)下放的項目第28項

40

因公犧牲審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01號 2014.4.23)下放的項目第29項

41

獸藥經營許可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于2016年2月6日起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42

臨時占用草場不足10公頃的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第37條第3款

43

水產苗種生產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主席令第8號),于2013年12月28日修正發(fā)布并實施。

44

全民所有灘涂養(yǎng)殖使用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主席令第8號),于2013年12月28日修正發(fā)布并實施。

45

植物和植物產品檢疫證

《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687號),于2017年10月7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46

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證明、驗迄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24號),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業(yè)

47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f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 2013.7.16)下放的項目第41項

縣市場監(jiān)管局

48

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2015修訂)第14條第一款

備注:2016年整理我縣承接行政許可項目43項,2018年清理承接行政許可事項取消1項,新增6項。合計4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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