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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9-20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收費項目 |
貴南縣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48項)
貴南縣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48項)
實 施機 關 |
序號 |
項目名稱 |
依據(jù) |
備注 |
公 安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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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許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國務院令第645號)于2013年12月7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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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典當業(yè)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核發(fā)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5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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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32條(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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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易制毒化學品(二、三類)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核發(fā)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第39項(國辦發(fā)〔2004〕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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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局 |
5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由主席令第74號于2016年7月2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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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 和 城 鄉(xiāng) 建 設 局 |
6 |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任職資格考核認定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6條(國務院令第3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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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臨時建設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主席令第23號)、《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辦法》(2001年6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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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行駛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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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9號,于2009年1月29日修訂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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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2013.7.16)下放項目 第1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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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主席令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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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設工程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國務院令第74號 2007.10.28)第41條《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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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干線等設施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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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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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拆除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核準 |
《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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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商業(yè)活動占用城市公共綠地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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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修剪、砍伐城市樹木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于2017年3月1日修訂并發(fā)布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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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因城市建設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于2018年3月19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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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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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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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04項(國務院令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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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建筑工程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于2011年4月22日修訂發(fā)布,于2011年7月1日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18號令)于2014年6月25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4年10月25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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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于2011年4月22日修訂發(fā)布,于2011年7月1日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18號令)于2014年6月25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4年10月25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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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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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路行道樹砍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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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于2011年4月22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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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建筑控制區(qū)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5條(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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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路增設平面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5條(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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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設置、懸掛非公路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45條(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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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提高建筑物與公路路肩邊緣之間原地面標高 |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現(xiàn)已失效,不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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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wèi) 生 局 |
30 |
鄉(xiāng)村醫(yī)生職業(yè)注冊 |
《鄉(xiāng)村醫(yī)生從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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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設項目職業(yè)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號)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發(fā)布,并于2017年11月5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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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wèi)生許可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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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共場所從業(yè)人員健康證 |
《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于2016年2月6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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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34 |
特殊工時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18號 )于2009年8月27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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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信局 |
35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fā)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國務院令第591號 20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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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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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城鎮(zhèn)低保審批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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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農村低保審批 |
《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07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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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農村五保審批 |
《農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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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非公募基金會登記 |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01號 2014.4.23)下放的項目第28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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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因公犧牲審批 |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01號 2014.4.23)下放的項目第29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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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 牧 局 |
41 |
獸藥經營許可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于2016年2月6日起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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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臨時占用草場不足10公頃的 |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第37條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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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水產苗種生產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主席令第8號),于2013年12月28日修正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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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全民所有灘涂養(yǎng)殖使用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主席令第8號),于2013年12月28日修正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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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植物和植物產品檢疫證 |
《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687號),于2017年10月7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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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證明、驗迄標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24號),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發(fā)布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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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業(yè) 局 |
47 |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核發(f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 2013.7.16)下放的項目第4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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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jiān)管局 |
48 |
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號2015修訂)第14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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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2016年整理我縣承接行政許可項目43項,2018年清理承接行政許可事項取消1項,新增6項。合計4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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